6825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市德达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06民初6825号
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9674123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阳山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6674716XL,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西羊角埠村。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潍坊市德达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62857094H,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与被告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田公司)、潍坊市德达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海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田公司、德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禾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46470元;2、判令德达公司、***对上述货款中的1484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海龙公司与禾田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至2015年11月,禾田公司共结欠海龙公司货款148490元。之后禾田公司仍需采购海龙公司产品,海龙公司考虑到因禾田公司尚有欠款未清,故在新业务发生前要求禾田公司付清欠款或提供他人担保。2015年11月18日多方共同签订合作配套协议,由德达公司和***为禾田公司上述欠款进行担保。协议签订后,海龙公司和禾田公司又签订4份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391400元,海龙公司已经按约交付货物,但禾田公司仅支付4份合同的部分发货款220000元,后又于2017年9月13日以物抵款79420元。之前欠款及4份合同的余款至今未付。海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禾田公司、德达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海龙公司长期向禾田公司出售柴油机。2015年11月18日,海龙公司与禾田公司签订《合作配套协议》,约定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底,禾田公司配套海龙公司的柴油机动力,配置及供货日期以书面传真通知,每批发货前付80%货款后发货,剩余20%在2016年7月1日前付清;***、德达公司自愿为禾田公司结欠海龙公司的货款14849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有效期自欠款之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止;每次禾田公司订货前另作采购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德达公司**,***签字确认。之后双方又签订4份购销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5年11月30日(合同总价77500元,约定发货前付款80%计62000元,余款在2016年7月1日前付清)、2016年1月28日(合同总价186000元,先付90000元,余款96000元在2016年7月1日前付清)、2016年2月27日(合同总价50400元,货款在2016年3月20日付清)和2016年3月21日(合同总价77500元,先付50000元,余款27500元在2016年7月20日前付清)。禾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支付8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支付90000元,于2016年3月18日支付50000元。海龙公司已经就四份合同按约交货。禾田公司又于2017年9月13日以物抵款79420元,余款至今未付。海龙公司遂于2017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海龙公司提交的合作配套协议、购销合同、货运单、收据,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海龙公司与禾田公司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于合作配套协议中确认禾田公司的欠款148490元未约定付款期限。双方在合作配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之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的付款期限,且在之后签订购销合同中又再明确约定了发货前付款金额和余款付款时间,故海龙公司认为禾田公司之后支付的220000元均系支付该4份合同的发货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另因该4份合同对余款也均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故海龙公司认为以物抵款79420元亦为支付该4份合同货款亦为合理。禾田公司尚欠海龙公司货款240470元,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海龙公司已经按约交货,禾田公司也应按约支付货款。因德达公司和***为其中欠款148490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有效期自欠款之日起至全部支付完毕止,故应当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禾田公司追偿。经本院合法传唤,禾田公司、德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40470元。
二、潍坊市德达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为上述欠款中的1484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潍坊禾田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820元,由禾田公司负担6653.98元(德达公司、***为其中4108.8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禾田公司追偿),由海龙公司负担166.02元(该款已由海龙公司预交,禾田公司负担部分应当在判决主债务履行之日前一并向海龙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