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2778号之三
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阳山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白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住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8月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海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0元,保全费3323.67元,合计5693.67元,由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浦湖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