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力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精益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4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力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精益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力达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四川省阆中精益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阆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苏0206民初5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双方一致同意***公司、阆中公司再支付海龙公司货款20万元了结本案。该款于2019年8月5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本诉受理费29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反诉受理费3431元,合计8491元,由海龙公司负担4245.50元,***公司、阆中公司负担4245.50元,双方已付费用相互抵消后,力达公司、阆中公司还需支付海龙公司814.50元,该款力达公司、阆中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海龙公司。因被执行人力达公司、阆中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万元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力达公司、阆中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等。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车辆信息。 经向不动产部门调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阆中公司座落于七里办事处阆州大道等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均存在轮候查封、高额抵押等情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 经向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对外投资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力达公司、阆中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限制其高消费。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万元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海龙公司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法院调查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06民初5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孙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