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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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137号
申请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9674123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阳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区久胜机械厂,工商注册号×××05,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庄头村/div>
经营者:杨**,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杨**,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久胜机械厂、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潍城区久胜机械厂、杨**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潍城区久胜机械厂、杨**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