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潍城区久盛机械厂与某某、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7137号 申请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9674123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阳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区久胜机械厂,工商注册号×××05,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庄头村/div> 经营者:杨**,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杨**,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久胜机械厂、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潍城区久胜机械厂、杨**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潍城区久胜机械厂、杨**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