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佳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773号 申请人: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596741236,住所地无锡市阳山镇阳山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佳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MA2550109G,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道北大街300号南通联邦大厦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佳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海龙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南通佳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佳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