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7102民初42号
原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某某段,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
原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某某段(以下简称钦州某某段)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钦州某某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钦州某某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原告钦州某某段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前提下,自行砍伐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镇**村**路**号**#**#**区范围内的全部植物;2.被告***今后不得在上述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影响铁路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安全的高杆植物;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受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负责铁路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可能危害高铁电路运行安全的植物的维护管理工作。上述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经过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那茂坡。2023年至2024年1月期间,原告工作人员巡查电路线路时发现被告在铁路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电杆编号52#-53#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内所种植的植物影响铁路电线安全,遂向被告送达《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被告限期自行砍伐,但被告置之不理,也拒绝原告自行砍伐。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关于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可能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的规定。被告栽种的植物存在可能随时发生倒塌影响电力线路安全,或者挂梢影响铁路电气设备故障等险情。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铁路电力线路运行安全,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广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负责铁路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保护区内可能危害高铁电路运行安全的植物的维护管理工作。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经过被告所处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那茂坡。2024年3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巡查电路线路时发现被告在铁路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电杆编号52#-53#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内所种植的桉树影响铁路电线安全,遂向被告送达《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被告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要求被告消除安全隐患。2024年3月15日,大塘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被告种植的林木途径铁路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电杆编号52#-53#处。之后,因被告置之不理,也拒绝原告砍伐,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并经本院审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告知书》《证明》、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35-110千伏10米……”《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输电、配电线路保护区包括:(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220-380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案涉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范围属于“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的情形。本案中,被告种植的桉树途径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电杆编号52#-53#处,被告在依法划定为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内种植的桉树系高秆植物,危及到铁路运营安全,被告拒绝原告砍伐,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告主张清除树障、排除妨害,并要求被告不得在该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影响铁路电线安全的高秆植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需指出,因涉案范围内桉树靠近铁路与上空的高压电线,被告自行砍伐存在安全隐患,应在原告等专业部门的现场指导并做足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砍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原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某某段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下,自行砍伐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镇**村**路大塘配电所35kv电源进线电杆编号52#-53#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范围内(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的全部树木;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上述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影响铁路安全运行的高秆植物。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供电段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十八条输电、配电线路保护区包括: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220-380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