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7102民初65号
原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供电段,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火车西站广场南面。
负责人:**,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供电段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供电段在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