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4民初8号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92618。
法定代表人:胡云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弘宇,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欢,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83529882H。
法定代表人:杜灿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68.50元,减半收取69384.25元,由原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松吉卓玛
审 判 员 达娃玉珍
审 判 员 孙 丹 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义 臣
书 记 员 荣 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