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仇永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文健,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铁元、伍建辉,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峰,公司法务。
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2)长中民三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三方的委托代理人李华元、谭文健,侯铁元、伍建辉,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三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福建省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谭智崇
代理审判员 周春梅
代理审判员 龙 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翔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