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102民初337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陈业雄,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能西藏雅鲁藏布江水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4.72元,减半收取10367.3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索朗德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央 白
书 记 员 白玛贡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