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11民初801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双林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双林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双林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