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202号
原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6056891U,住所地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娟,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超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548957351,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济微路119号北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素芳。
原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超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