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63240432Q),住,住所地在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玲芳。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埃斯顿公司)与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宁夏勤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5民初7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宁夏勤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埃斯顿公司支付货款278万元及利息(以27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90元,由宁夏勤昌公司负担。因宁夏勤昌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埃斯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未到庭接受谈话,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2月12日、3月25日、6月19日、7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暂时无法执行。
3、本院至青铜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国土资源局轮候查封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的所有土地和厂房,并现场张贴封条。经查,上述厂房和土地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评估拍卖,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
6、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土地,已向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俊华
审 判 员 霍 翔
审 判 员 郭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秀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