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6031号
申请人: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胜南土名“对海”地段自编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115799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观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1907482540。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68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686.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38.4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