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6031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87元、财产保全费1238.43元,合计2825.30元(原告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