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1907482540。
法定代表人:何敏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诗敏,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永胜,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云车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8940131A。
法定代表人:姜文标,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重庆云车机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5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以(2019)粤0112执119号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9年5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和解协议,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属于“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12执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