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民终14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一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环投增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环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环投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是环投公司员工,2017年10月23日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作内容工人类。2018年5月15日,***签署《员工手册签收确认书》,内容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环投公司《员工手册》一本,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已完全理解其中的所有内容。其中《员工手册》第24页的C类第13项规定:“员工存在C类违纪行为之一的,公司可给于记大过处分。C类违纪行为包括:⑴在公司内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论坛、邮件、纸质材料等),发表或散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凭借主观臆测或捏造事实诋毁、诽谤公司,无故攻击公司政策和制度,发布低级、色情、反动的言论和图片,讨论政治敏感话题、编造和传播谣言等);……”。 ***因加职加薪等问题与环投公司发生纠纷,***通过公司增城党支部微信群等方式发表意见。对此环投公司找***谈话,2018年8月27日,环投公司综合管理部向公司工会发出综合管理部[2018]3号《关于拟解除与***同志劳动合同的函》,内容为:因***同志利用工作时间,采取非正常途径进行工作录音、拍照,搜集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问题,以此要挟公司给予其更好的岗位和待遇,属性质恶劣行为;同时,结合***在公司党支部学习交流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经组织提醒仍不能承认错误等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工会在收到此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工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复函,则视为工会同意公司的处理意见,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同志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8月27日,工会向综合管理部作出广环投增城工[2018]4号《关于解除与***同志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内容为:贵部门发来《关于拟解除与***同志劳动合同的函》(综合管理部[2018]3号)已收悉。经本会研究,同意解除与***同志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维护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建议:一、向***同志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二、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有关离职工资或经济补偿。2018年8月27日,环投公司向***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您于2017年10月23日入职我司,经公司研究决定,与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8年8月28日前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公司将向您支付:1.经济补偿金(双倍赔偿金)11672元;2.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6645元;3.薪酬发放至2018年8月31日。上述款项将在您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后支付到您的工资卡内。该通知于次日通过快递送达***。***在职期间,环投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工资,并发放电子版工资条给***,环投公司无欠***工资。根据***工资条及双方陈述,***2017年10月应发工资1623.22元、11月3640元,12月4110元、2018年1月7295元,2月7062.24元,3月7895元,4月6795元,5月7045元,6月8295元,7月6177.18元,8月7455.34元。环投公司有为***参加社会保险。 环投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后,***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依法撤销环投公司对***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二、裁决环投公司继续履行与***的《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8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65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环投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450.56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其所请。 原审法院另查明,经济赔偿金11672元、代通知金6645元、8月份工资及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赔偿金差额450.56元,环投公司已全部支付给***。 ***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撤销环投公司关于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并判令环投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判令环投公司支付***2018年8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每月工资按照6495元计算);3.判令环投公司向***支付2018年的年终奖8000元;4.判令环投公司向***支付2018年加班费9214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环投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一、关于***请求撤销环投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因加职加薪等问题与环投公司发生纠纷,***通过公司增城党支部微信群等方式发表意见。其行为根据《员工手册》第24页的C类第13项规定,属于公司可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情形,环投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环投公司因加职加薪等问题发生纠纷,环投公司已将***辞退,并结清了工资,支付了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给***,考虑环投公司与***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缝,已经僵化,彼此间已无信任的现实情况,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请求环投公司支付从2018年8月28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工资,是在继续履行合同条件下的情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不予支持,此项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二、关于***请求环投公司支付2018年的年终奖8000元和2018年加班费9214元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上述请求,在诉讼程序提出上述请求,该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审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环投公司属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环投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向环投公司反映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工程中和管理中的违规腐败现象),而被环投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实为打击报复,本案不是普通的劳动纠纷。解除程序完全是环投公司事后为应对诉讼补全的,工会谈论通过连提都没有提到,环投公司说开党支部会议决定的,然而党组织处理程序***概不知情。录音和微信截图等多份证据证明***向环投公司反映工作问题,环投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关于拟解除与***通知劳动合同的函》陈述的情形,且该情形与《员工手册》中违纪行为不相符,故环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既然认定环投公司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只有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而本案中,***一直是要求环投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未提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原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没有法律依据。二、根据集团公司的网上招聘可以看出环投公司正在招聘机械类***岗位人才,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岗位不足的情况。因此客观上原环投公司的劳动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因此环投公司关于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环投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三、***2017年l0月进入环投公司担任仓库主管职务,期间多次向公司反映工程中、仓库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本着对项目负责的原则多次拒贿,但***在工作中受到打压,并在没有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被开除,给本人生活和家人带来困惑。据此,***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与环投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二、环投公司开除***对***的声誉造成极大伤害,应予以纠正;三、本案的诉讼费由环投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环投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广州市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书,拟证明***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证据二,纠偏的信件,拟证明***一直因举报的问题遭受打击;证据三,微信截图,拟证明***不接受公司党委的决定,不接受劳动合同赔偿金;证据四,微信截图,拟证明***因反腐维纪遭到打击报复;证据五,微信截图,拟证明工作是与领导沟通确认的,调岗调薪是公司制度;证据六,微信截图,拟证明反映问题在先,公司护短,对本人反映的问题不理不睬;证据七,微信截图,拟证明***没有违反《员工守则》;证据八,微信截图,拟证明环投公司对***无理恐吓并辞退的事实;证据九,微信截图,拟证明是本人和集团原领导沟通核实问题,不是违纪约谈;证据十的录音文字整理稿以及证据十一的U盘,拟证明***因反映公司领导受贿的事实而被开除的事实,环投公司解除***的劳动关系程序不合法,是执行党支部的决定,所谓的企管部和工会是事后补充的;证据十二,微信截图,拟证明***是为了完成公司领导交代的任务而收集材料,不是违法收集。录音证据证明***被告知不用上班了,环投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均是事后补充的。环投公司对此质证称,确认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确认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该证据是***单方面制作的;证据三至证据九的微信截图,没有原件,不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与本案无关;不确认证据十、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对录音的声音、说话的人、录音时间场所无法确定;不确认证据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该证据属于复印件。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与环投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问题。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8]6540号《仲裁裁决书》已确认环投公司解除其与***的劳动关系违法,***已足额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双方之间关系已经僵化,彼此之间相互缺乏信任,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此项问题的分析认定,对***提出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环投公司对其声誉造成极大伤害的事实予以纠正问题。由于此项主张属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且环投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审理,故本院不予调处,***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