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池民一终字第00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