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三信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账户
54的存款人民币59787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