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96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金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黄辉。
被执行人四川草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8层8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路。
被执行人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19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子路。
被执行人陈子路,女,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9号1栋2单元1楼6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
被执行人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商务大厦3号楼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子路。
被执行人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毫州市谯城区福人名都城1#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袁杰。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与四川草莓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子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952913.9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子路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子路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权2687891),故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子路持有的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8%(价值760万元)的股权,但上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四川北斗星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上述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