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6民初7252号
原告:***,女,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一街12号楼三单元401。
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209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美誉商贸有限公司涉县春天分公司,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北段隆盛商务大厦。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美誉商贸有限公司涉县春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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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