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81执3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解放东路3-1号金宇大厦2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46542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传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沙河子村青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3982694122。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临清市某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曾作出(2025)鲁1581执34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临清市某店、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传州食品有限公司、临清市某店、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