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传州食品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81执3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解放东路3-1号金宇大厦2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46542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传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沙河子村青抗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3982694122。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临清市某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尹某。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曾作出(2025)鲁1581执341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某有限公司、临清市某店、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连云港传州食品有限公司、临清市某店、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相同价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