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牧客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26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牧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沙太北路40号1号楼A21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审被告:云南牧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云路花园D幢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蒙牛幸福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西昌道276号铭海中心3号楼-5,6-606。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牧客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牧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蒙牛幸福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牧客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