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002财保86号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许昌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莲城大道726号12号楼2**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
被申请人:***,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0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7,629.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5月28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7,629.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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