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5民初377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复议被申请人: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睿,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保全被申请人: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研公司)与被告华环(苏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环苏州公司)、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环宜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研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华环苏州公司、华环宜昌公司价值16186935.77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鄂0505民初3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华环苏州公司、华环宜昌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186935.77元,或者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华环宜昌公司不服,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2019)鄂0505民初377号民事裁定,查封该公司的银行账号不当,请求变更保全措施为查封该公司坐落于先锋路××地××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理由是:1、该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对华环苏州公司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是指土地抵押担保,并非连带保证担保。诉讼三方经过历次协商谈判,商谈的均是华环宜昌公司以土地为华环苏州公司对贵研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从未涉及保证担保的是,三方均明白,《承诺函》中表示的“承担保证责任”,指的是土地抵押担保。2、华环宜昌公司位于先锋路××地××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担保的债权只有500万元,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目前市场价值应在2000万元以上,足以保证贵研公司债权的实现。3、冻结华环宜昌公司银行账号,与当前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政策不符,也严重影响华环宜昌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职工工作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研公司在向本院起诉华环苏州公司和华环宜昌公司后,申请对华环苏州公司和华环宜昌公司价值16186935.77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其提供了基本证据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华环宜昌公司在《承诺函》中承诺对华环苏州公司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是指土地抵押担保,还是连带保证担保,只有通过诉讼,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做出认定,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2019)鄂0505民初3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华环苏州公司、华环宜昌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186935.77元,或者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未涉及具体的保全措施。具体采取哪些保全措施、保全哪些财产,是否应当冻结账户,查封的不动产价值是否与保全金额相当,均属于执行中解决的问题,华环宜昌公司如对具体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不属于保全裁定复议审查的范围。 本院依据贵研公司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依法作出的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华环宜昌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环迪拉(宜昌)排气系统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