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柴油泵油嘴销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10号信箱(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1663136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东柴油泵油嘴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华中汽配大市场B8幢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2672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东柴油泵油嘴销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衡仲调字第38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东柴油泵油嘴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因执行实际情况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衡仲调字第389号调解书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