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6民初1338号 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信箱(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机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潍坊联众动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路**蓝色智谷燕园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华天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联众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