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06民初751号
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10号信箱(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樊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必相,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工油咀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00号市场内3号楼169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工油咀油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8元减半收取6364元,由原告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