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全兰英的工伤发生于1974年,其于2002年6月退休后,又于2002年9月9日与锁龙公司达成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结算,锁龙公司按五级伤残一次性支付伤残费,以后一切费用自理与企业无涉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锁龙公司已经按该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全兰英又起诉要求锁龙公司依据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全兰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全兰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