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建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
阳市颍州区双清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3643OA(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655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建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检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阜阳市颍州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件指定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