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02执1672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建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36430A(1-1)。
***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6552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建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检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05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7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11月20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因处置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