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7民终17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港务大厦30-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0138221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享湖区黄海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02000201101140102S。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江***律师事务所,住址地江苏省盐城市。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盐城市华融资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址地盐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B栋1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57215017R。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江***律师事务所,住址地江苏省盐城市。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盐城市华融资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址地盐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法院(2018)桂07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本院查清,2018年11月26日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阜宁县法院作出裁定书受理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6月4日作出决定书指定江***律师事务所、盐城市华融资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担任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平 书 记 员 刘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