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申2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华,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2020年5月6日对本案立案,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桂0103民初8341号民事判决。而善智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登记企销字[2020]第4362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而原审判决将其列为被告明显存在诉讼主体错误,因此港务集团公司的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