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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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752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广西**冶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垭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5122294X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港务大厦30-3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联合钢铁(大马)集团公司,住所地:AlianceStee(M)SdnBhdKawasanIndustriMalaysia-ChinaKuantan(MCKIP)JalanGebengByPass,26080Kuantan,PahangDarulMakmu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联合钢铁(大马)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年8月17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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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被告**公司、被告港务公司、被告联合公司支付原告加班费、带薪年假加倍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无劳动合同赔偿金、复诊医疗费差额、精神损失费共计780933.13元、补缴2021年1月-2021年4月社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联合公司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享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指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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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