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佰成气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气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82执21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气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气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成气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气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并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榆树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2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3.00元已由被执行人***成气体有限公司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吉0182执21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