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佰成气体有限公司

吉林佰成气体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华光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203执字第4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佰成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三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华光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珠江路9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佰成气体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吉华光达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市吉华光达经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家红
审判员冯锐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仉红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