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2584号
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134909906N,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中华门外板桥街道绿洲机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智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05382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丽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洪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南京绿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小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