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诚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427号 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都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267005244。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烟台诚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五路2号内5号A栋305A,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99640447Y。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诚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杞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