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10592号
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都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海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