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2037号
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都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阳光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工业园上车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阳光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阳光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烟台杞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