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

武汉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0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78元,减半收取计10739元,由原告武汉华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