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沈阳铭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04民初281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口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诉状中列明) 被告:沈阳铭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诉状中列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诉状中列明)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诉状中列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沈阳铭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4504元和利息(从2013年9月6日起至劳务费结清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25日经朋友介绍,被告将盘锦市大学X区XXX、XXX、XXX、XXX、XXX栋楼外墙面砖铺贴施工任务发包给原告(详见面砖铺贴施工合同)原告负担劳务,原告带领39名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劳务,而被告拖欠劳务费,39名农民工集体于2013年9月16日到盘锦辽东湾新区劳动监察局催要劳务费,经盘锦辽东湾新区劳动监察局参与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详见协议书),可到规定时间被告仍然没有兑现39名农民工劳务费,原告多次找盘锦辽东湾新区劳动监察局催要劳务费,该局负责人提出建议民事诉讼。根据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第十三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在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综上所诉,被告拖欠劳务费事实存在,有据可查,主体工程早已交付使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平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沈阳铭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沈阳铭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