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1365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繁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中宏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76号1栋2层附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047489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386859。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市高铁新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清新路康城花园14号楼00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KPGT0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宏超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商丘市高铁新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