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3765号
原告:邓某1,男,201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法定代理人:邓某2(系邓某1之父),男,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邓某1之爷爷),男,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负责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臧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邓某1与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臧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邓某1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