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4民初14138号
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江证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江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需要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1,141.48元。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10月12日入职长江证券公司处,担任客户经理,月薪为底薪加提成模式。双方于2022年3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共计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1,619.01元。***在职期间,2020年有1日年假未休,2021年全年未休年假15日,***未享受该年假并非长江证券公司不同意,而是***本人未在当年度内及时申请休假,也未在一年的诉讼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维权(***申请本案仲裁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视为她放弃该期间年休假权益,所以***2020年至2021年期间的年休假已作废。***工作至2023年3月31日,她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90日/365日X15日=3.69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2022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应为3日,长江证券公司应支付的应休年休假差额薪资为:21,619.01/21.75X3X2=5,963.86元。
***辩称,不同意长江证券公司诉讼请求。长江证券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41,141.48元。***主张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超过时效;计算标准应为其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23,288.92元;2020年、2021年、2022年未休年休假分别为1天、15天、4天(2022年折算为3.69天,应四舍五入为4天)。
经审理查明:***于2009年10月12日进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2015年7月1日起***劳动关系转入长江证券公司,工龄连续计算。***在长江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双方签有二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2年3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长江证券公司于当月11日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日期为当月31日,理由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工作至当月31日,长江证券公司已分两笔支付***当月工资合计20,181.03元。***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分别为1天、15天,2022年全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当年均未休过。长江证券公司每月25日支付***当月固定工资和上月浮动收入,***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浮动收入按照对应月份,下同)为24,830.94元,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20,923.44元。
2022年10月、11月、12月***曾分别向长江证券公司斜土路营业部人事行政经理金某、总经理潘某、上海分公司人事郑某发送微信要求结算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另查明,***曾向本院起诉要求长江证券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05,511.92元,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21324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沪01民终528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月1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江证券公司支付:1.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未休年休假22天的折算工资70,669.83元;2.2022年3月2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基本工资2,855.17元;3.2022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销售私募雪球产品申购手续费的提成5,000元;4.2022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销售私募雪球产品基金一次性激励2,000元、收入比例提成900元及尾随收入提成3,000元。同年3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长江证券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41,141.48元;二、对***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长江证券公司不服,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条、工资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长江证券公司主张2021年***的收入中,公司成立30周年的福利6,900元、端午过节费1,000元、中秋过节费1,000元三笔钱款系福利,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工资组成部分并作为年休假折算工资计算基数。***则主张应计入其平均工资。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该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除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等情况之外,劳动者的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即应于当年安排休息。本案***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已分别于该两个自然年结束时知晓,***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数次向长江证券公司相关领导和人事工作人员主张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就2021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主张构成申请仲裁时效中断,但就202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主张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长江证券公司主张***202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不需要支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2021年、2022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因上述仲裁时效中断情形,至2023年1月***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长江证券公司应予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在长江证券公司工作至2022年3月31日,长江证券公司支付了***该月的工资,故长江证券公司要求以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计算标准,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长江证券公司2021年发放的公司成立30周年福利及两笔过节费合计8,900元,系基于***在职而发放,不因***是否休年休假而受影响,可计入***2021年全年薪资收入,并折算其当年平均月工资为24,382.39元,以此作为***2021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计算标准。本案双方均确认***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折算当年未休年休假为3.69天,长江证券公司要求按照折算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采纳。综上,经核算长江证券公司应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金额为40,021.55元。双方未就仲裁裁决其他内容提起诉讼,视为服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40,02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