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9108号
原告:武汉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JohnYupengGu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曹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