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4民初21324号 原告:***,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长江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05,511.92元(23,288.92元×13个月×2倍)。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10月12日入职长江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证券营业部(搬迁后更名为现在的斜土路营业部),至今工作约12年6个月,长江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理由如下:第一、双方2018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明确约定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他字第6号》明确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未满15年,***目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是农村户口,《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说明农民制女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年龄统一为55周岁。因此,长江公司在***50周岁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即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此外,2022年3月适逢疫情封控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疫情期间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长江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不属于管理和技术岗位,按国家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长江公司工作以来,其一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无拖欠,***所述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其过错。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09年10月12日进入长江公司上海天钥桥路营业部,2015年7月1日起劳动关系转入长江公司,工龄连续计算。***担任客户经理,从事销售工作,与长江公司签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自2018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四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年2月25日,长江公司在办公系统中发起***的退休手续办理申请,审批流程显示人事在2022年2月28日与***沟通“流程中的的拟退休时间系统是按‘女干部退休年险为55周岁’为标准进行推算、显示。客户经理岗位不属于干部岗位,按照50周岁即2022年3月底退休,请上传社保年限查询证明材料”,***于2022年3月3日回复“截止2022年3月3日,***社保费共计已缴144个月,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没有达到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公司需履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到***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止,现在不存在办理退休事宜……”,长江公司备案“***2022年3月7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个人原因,社保累计年限不符合办理退休资格”。 长江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于2022年3月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16日起,***因疫情封控在家。 另查,***向长江公司提交的工作简历显示,***在2009年10月之前有长达十余年的其他单位就业经历。 又查,***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显示自2022年6月至今,***适用“灵活就业缴费”,并在2022年6月补缴了2022年4、5月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22年7月,累计缴费月数150个月。 再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2年9月22日出具办理情况回执,认为***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办理条件。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办理情况回执》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2022年6月27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申诉请求。2022年8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庭审中,长江公司表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平均工资,即21,619.02元,***表示其计算诉讼请求的计算基数为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的平均工资23,288.92元,双方对两段期间平均工资的金额无异议,但坚持按各自主张的期间计算。 双方均认可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期间,长江公司为***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自2010年5月起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2年3月。 本院认为,***所引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发布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通知,是指参加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条件,并非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在长江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无证据显示该岗位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在2022年3月7日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长江公司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际终止劳动合同于法无悖。***主张因其还不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疫情封控期间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主张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