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03民初1188号
原告:衢州清达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清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住所地:江**省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清达试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衢州清达试剂有限公司以已经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清达试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衢州清达试剂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