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民初428号
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WAYNEY.TSIEN,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6.50元,由被告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