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

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5民初42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修县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WAYNEY.TSIEN,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175635.98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艾尔维尔(上海)机房设备有限公司175635.98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 夏